?花生日記涉嫌傳銷被罰7456萬 社交電商首筆款單
3月16日,記者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了解到,社交電商平臺花生日記APP的運營公司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被行政處罰7456萬余元。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3月14日就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直銷)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罰款15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7306.576623萬元人民幣,合計7456.576623萬元。
會員層級高達51級
收取4.56億元傭金
據公開資料,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并開始上線運營“花生日記”APP平臺,法定代表人為楊仙強。該APP按照消費者喜好、推廣費用金額大小等設置篩選條件,主動選擇推介相關商家的商品信息。平臺規定只有注冊成為花生日記會員,才能登錄瀏覽商品信息。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早在2018年9月25日對花生日記涉嫌傳銷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從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立案期間,花生日記以平臺運營商可獲取其發展的會員所購買的商品一定比例的傭金為誘餌,發展了多個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也稱之為運營中心),再由這些分公司去管理運營商,運營商負責發展會員,按照層級提取酬金。
在上述期間,當事人通過設定“平臺(分公司)—運營商—超級會員—超級會員... ...超級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采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發展會員2100多萬人,會員層級最多達51級,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收取傭金金額達456744401.69元。
以平臺管理運營商
多渠道發展大量會員
記者從穗工商處字[2019]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了解到,花生日記采用傳銷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發展花生日記APP平臺會員,收取“超級會員”費用。當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間,在平臺設置規則,規定會員只能領取花生日記平臺的優惠券,而超級會員以及運營商才能獲得發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的資格。
而會員如果希望升級成為超級會員,則需要交納99元升級費用。在上述期間,當事人共發展超級會員7247人,收取費用717453元。后鑒于有會員投訴,從2018年1月16日起當事人修改了上述規則,將會員和超級會員進行合并,用戶一經注冊就成為超級會員,不再收取費用。
此外,花生日記制定規則,以平臺管理運營商,并以運營商為金字塔頂層各自發展下級超級會員。當事人最終通過會員消費實現層級計酬。當事人通過各種渠道發展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分公司依據與當事人的協議,主要負責發展和管理運營商,并通過多個社交平臺,以及在線下散發宣傳單或宣傳手冊等方式,不遺余力推廣平臺。
運營商為當事人經營模式中的重要一環,其主要作用為通過大量發展下級會員,以獲取下級會員消費后的傭金計提。運營商的產生,主要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一是由分公司直接將其名下有“流量”的成員發展成運營商;二是超級會員成長值達達到5000點、自愿升級做運營商。
超級會員升級成為運營商后,便與原上級的運營商脫鉤,其之前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會員,全部轉為他的下級,成為新的鏈條,其可以按照運營商的規則從其下級所有超級會員購物金額提取傭金。
花生日記通過不斷重復上述過程,不斷有新的超級會員通過發展人員升級成為運營商。運營商通過平臺配發的專屬“花生日記”邀請碼,以多種渠道發展他人掃其邀請碼,在平臺注冊為超級會員,成為其下級。超級會員通過掃碼注冊后,獲得平臺提供的專屬邀請碼,其可不受任何限制以該邀請碼邀請他人掃碼注冊,他人注冊成功之后成為其下級超級會員。
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記”APP平臺形成了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結構,會員總數達21534555人,其中組織結構達到三級及三級以上層級的會員共有21496085人,占了全部會員人數的99.82%,層級最多的鏈條已經發展至51層。
花生日記認為不應認定為傳銷
記者了解到,2019年2月22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上述違法事實、擬作出處罰的依據和理由、處罰幅度,以及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告知了花生日記。
2019年2月26日,花生日記提出要求舉行聽證,2019年3月13日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花生日記陳述稱,其屬于商品推廣平臺實際盈利僅為1%,其余的17%是受委托給予合作經營商的推廣服務費;其商業模式具有合理正當的商業目的,與旨在謀取非法利益的傳銷模式有異,和《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傳銷的前提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有本質區別,因此不應認定為傳銷;其推動了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促進了市場交易,為近六萬個運營商創造了就業崗位。
對此,辦案單位認為:花生日記的經營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所指的“傳銷”行為。利用自行開發的花生日記APP平臺,采用“會員制”的經營模式,限定會員才能登陸花生日記APP進行購物及獲取傭金,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
同時,當事人設定傭金計提規則,利用花生日記APP統一管理,將21534555會員分布在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層級中,層級最多至51層,并形成上下層級關系,各金字塔內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層級報酬,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實質已經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
決定書顯示,如不服處罰決定,花生日記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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